各集中供热企业:
为保障低用热率小区居民用热问题,现就文件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房地产开发单位与集中供热企业已签订供用热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二、用热的居民应当交纳采暖费,不交费的不予供热。
三、用热率达到60%及以上的小区或单体楼,供热企业应当给予供热。
四、用热率未达到60%的小区或单体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补齐不足60%部分的采暖费后,供热企业应当给予供热。
五、本通知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0日
Copyright? 2020 济南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鲁ICP备2021011088号-1
鲁公网安备 37010102001706号
舜网提供技术支持
加入我们 | 联系我们